《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即第395号省长令。由省长王晓东签发,于2017年11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颁布后,在潜江市政法委护路办的统一组织下,潜江市各级护路组织经历过一次学习热潮。2018年1月11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铁路护路工作领导小组王兴於同志在全省春运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时再次强调,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就是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这个《办法》。各地各部门要把今年作为《办法》的学习年、宣传年,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办法》学习宣读活动。将《办法》的学习纳入到各级综治干部、铁路护路干部、护路联防队员的专题培训内容,深入基层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让全社会都能够自觉遵守。2017年12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魏月明同志撰写的《办法》解读,下面,结合本职工作,将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一起交流。
一、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的背景及目的
我省素有“九省通衢”之称,铁路线路区位优势明显。全省的铁路网为我省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铁路安全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部门责任等需要进一步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跨穿等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铁路营运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还比较严峻,等等。铁路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交通强国”强国的发展理念,国家铁路总公司作出了“交通强国,铁路先行”的庄严承诺,中国的高铁已经代表中国重要名片走向世界,铁路所到之处对服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巨大作用,但安全环境问题仍然是铁路安全的最大隐忧,铁路特别是高铁安全事关国家发展战略,事关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发展战略,必须坚守安全红线,进一步增强做好护路联防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理念,这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特别是铁路护路工作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指明了方向。湖北省积极落实中央精神,制定了《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的通知》、《湖北省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二、对《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简要解读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共32条,涉及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坚持原则(第3条)、路地职责分工(第4-6条)、建设标准(第7-10条)、禁止行为(第11条)、安全监管(第12条)、周边建设规范(第13-20条)、通讯规范(第21条)、路地协调(第23-27条)、处罚依据(第28、31条)、处罚力度(第29-30条)、施行时间(第32条)。
《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延伸和具体化,一致的目标是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4至6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各自的职责,其中,在第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作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的具体要求,通过对本办法的深入学习,潜江车站派出所和周矶办事处主动作为,深化区、镇、办事处铁路护路联防责任落实,向市护路办及襄阳铁路公安处提出申请,成立潜江护路联防队周矶办公室,促进路地护路工作的深度融合,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在护路干部资源上、在维护乡镇政府权威和铁路公安执法权有效行使上、在督促村级工作站和铁路民警、队员落实护路责任上、在护路联防建设上实现了四个“双赢”。
《办法》中11条和12条,明确规定了在铁路保护区内的几种禁止行为,如有违反,铁路监管部门将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铁路公安机遵循法大于条例、办法的法律使用原则,主要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35条、36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应了《办法》中11条和12条的禁止行为。下面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案例一:2017年04月05日9时许,护路队员代士成发现潜江浩口镇的马某在汉宜铁路K986+600上行铁路桥下使用挖掘机挖掘坑穴,潜江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款第3项按挖掘坑穴非法施工给予其罚款200元处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案例二:2017年6月17日12时许,潜江市诗源广告公司2名员工李某、杨某在汉宜线K956+800M(下行)铁路防护网内更换广告牌,被动车司机发现通报潜江所,潜江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按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分别给予两人罚款200元处罚。
案例三:2017年10月27日15时,潜江所护路队员巡线发现汉宜线K985+555上行左侧的线路防护网栅栏被损坏,民警通过线路音视频回放,找到肇事车辆及司机朱某,潜江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按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给予其罚款200元处罚。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飞行器等低空飘浮物体。
类似的案事件还有不少。2017年全年共发生警情20起,其中线路保护区挖沙取土警情9起,车辆撞损滚网护栏警情3起,流浪人员攀爬护栏警情2起,违章搭建警情2起,小学生放风筝、线路进狗、烧荒、涵洞穿电线警情各1起,宣传教育13起,行政罚款7起。经分析,4-6月,9-11月为警情多发期,7-15时为案事件的多发时段。
三、下一步如何学、如何用
一是各级政府、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要学深悟透。
二是要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用召开专题会议、张贴宣传标语、利用自媒体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办法》、知道《办法》、遵守《办法》。
三是要创新工作方法。各级组织护路干部要在深入学习《办法》的基础上,勤于思考,结合日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创新护路工作方式方法建言献策。
附件: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重点区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通信、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铁路护路联防责任。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履行铁路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查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
第七条 铁路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考虑当地城乡规划、产业布局、生态红线、征地拆迁及公用通信、电力网络等情况,避开人口密集区、企业工矿区等安全问题易发区域,研究制定保证铁路安全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 铁路安全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铁路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投入运营前,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第九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组织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新建、改建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和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设立标桩和警示标志等相关工作,应当在铁路安全设施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或者废弃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攀爬、钻越、损毁铁路线路防护设施,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飞行器等低空飘浮物体。
第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征收或者拆除。因征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因拆除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及废品站、垃圾场等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两侧水土流失潜在危险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设置禁采标志,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对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线路的,其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的水利工程、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设施,其产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排除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并与其协商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新建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不得跨越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既有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线路,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迁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高速铁路穿越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电力线路区段的,铁路运输企业与电力线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联合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协商处理,确保铁路和电力设备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应当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和处置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铁路车站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车站、铁路沿线重点保护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时,应当将铁路车站、铁路道口等公共区域及铁路沿线重点区段纳入视频监控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安全主要风险等因素编制铁路安全应急预案,实现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相配套,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法定假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经常性巡查和维护责任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