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一、基础工作(35分,减分项目7项)
1. 市、州、直管市党委、政府或政法(综治)委主要领导担任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分。
2.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在本市、州、直管市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比中的分数不低于中央、省综治办规定的4分,4分。
3.定期召开市、州、直管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全市性专门工作会议,3分。
4.市、州、直管市铁路沿线均建立各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乡镇(街道)以下有具体人员负责铁路护路联防工作,3分。
5.市、州、直管市各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或分管领导)逐级签订“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3分。
6.市级护路办配有常务(专职)副主任及4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信、办公设备,3分。
7.基层工作用房(办公室、岗亭)、交通(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通信(电话、对讲机)等勤务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有保障,2分。
8.市、州、直管市建立统一的基础工作台帐和值勤、会议、学习、考勤、财务、检查、奖惩等工作制度,2分。
9.按时推进和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各项任务,2分。
10.对上级的专项工作部署,有布置、有检查、有成效、有报告,2分。
11.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经常性宣传报道铁路护路联防工作,2分。
12.重视发挥《铁道护路联防》的宣传作用,坚持将刊物发放到铁路沿线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2分;县级以上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建立刊物信息员队伍,积极组稿、投稿,2分。
13.组建人数适量的兼职护路联防队伍和多层面群防群治力量,2分。
14.协调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的通知》(中综办〔2015〕31号)精神,将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视情增幅加分;铁路护路联防重点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的,减10分;年度预算执行不到位的,减5分。
15.其它单位和部门擅自将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或挪作他用的,减20分。
16.其它违反《全国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每项视情减1-3分。
17.未对专兼职护路干部和专职护路队员(民兵)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培训率低于30%的,减2分。
18.专职护路联防队员(民兵)值勤时违反规定,影响行车安全或自身发生伤亡事故的,减2分。
19.未按规定要求向省护路办报送工作报表、征求意见文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自评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其他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的,减3分。
20.发生重大案(事)件和影响行车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未于24小时内报告的,减2分。
二、重点工作(65分,减分项目9项)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反暴力恐怖工作的意见》(综治委铁护组〔2014〕2号)要求,制定反暴力恐怖工作预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铁路沿线反暴力恐怖工作有专门部署,未发生暴力恐怖案件,15分。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护路联防工作确保高速铁路安全畅通的意见》(中综办〔2016〕3号)要求,严格落实高铁护路联防工作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完善高铁护路联防工作机制,推进高铁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建立高铁反恐治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制度,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严密防范影响高铁安全的重特大案(事)件,20分。
3.及时对本市、州、直管市铁路沿线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成效明显,9分。
4.对涉路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排查结果通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并督促解决其中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5分。
5.经常性开展形式多样的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1次以上较大规模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5分;对铁路沿线中小学校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2分;对铁路沿线重点人员及其监护人开展专项宣传教育活动,2分。
6.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国家规定指标,2分。
7.铁路线路摆放障碍、拆(割)盗铁路设备设施、石击列车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案件的百公里发生数,低于近三年平均数,5分。
8.每发生1起发生摆放障碍、拆(割)盗铁路设备设施、石击列车等案(事)件造成列车临时停车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减0.1至1分。发生在高速铁路线路的,加倍减分。
9.每发生1起群体性拦车断道事件造成列车临时停车的,综合评估减1至10分。发生在高速铁路线路的,加倍减分。
10.发生哄抢运输物资等重大案(事)件的,每发生1起减5分。
11.铁路线路发生爆炸、破坏等恶性案件,每发生1起减10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减25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减75分。
12.因发生《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所列禁止性行为,造成列车临时停车的,每发生1起,减0.1-1分;造成铁路线路等设施设备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损坏的,减1-5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减25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减75分。
13.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综治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6年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5号)等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将铁路沿线,特别是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纳入市、州、直管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整体规划并推动落实的,减25分。
14.市级护路办未确定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信息化建设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减5分;县级以上护路办未按要求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并配置信息化建设必要设备的,减5分。
15. 因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新闻媒体公开批评,情况属实的,减1至3分。
16.上年度考核中被扣减分数的问题,本年度仍未整改的,视情按标准加倍扣减分数。
三、奖励加分(最多9分)
1.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得到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肯定的,加2分。
2.省党政主要领导对当地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有批示、有要求的,加1分。
3.中央级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做法、经验的,加0.5分。本项最多加1.5分。
4.在铁路新线建设期间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加2分。
5.创新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被中央综治办或中央护路办(其他中央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转发推广的,分别加0.5分和0.3分;编发动态(简报、信息)的,每期分别加0.3和0.1分。本项最多加1分。
6.中央护路办在当地召开现场会议并推广其工作经验的,加0.5分。
7.市、州、直管市护路办被评为全国或省级综治工作(平安建设)先进集体的,在当年分别加1或0.5分。
四、情况说明
1.考核工作以市、州、直管市行政管辖区域为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包括各市、州、直管市辖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合资和地方铁路的干线、支线,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和企业专用线。
2.年度考核工作先由各市、州、直管市护路办对照本细则自行检查、考核、打分,并于
3. 省护路办初步形成考核意见后,经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领导研究决定后,最终考核结果折合成4分(百分制得分×0.04)上报省综治办。
4.年度考核时间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