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
2013年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内容共有七大项,总分100分。各项工作及所占分数分别为:工作机制建设10分,基层基础工作15分,队伍建设管理15分(减分项目8分),爱路护路宣传10分,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10分(减分项目8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40分(减分项目37分)。加分项目15分。各项工作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工作机制建设(10分)
1、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市级领导担任市、州、县(市、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分。
2、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总体规划,1分;在本市、州、直管市综治考核评比中的分数不低于省综治办的规定,1分。
3、市、州、县(市、区)及铁路沿线各(乡、镇)街道均组建了由路地双方、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1分;市、州、县(市、区)护路办配有常务(专职)副主任,1分;护路办有专门的办公室,必要的设备设施,1分;市级护路办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1分。
4、市、州、直管市(县、市、区)、乡(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分管领导逐级签订“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1分。
5、建立路地双方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解决涉路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问题,1分。
二、基层基础工作(15分)
1、铁路沿线乡镇、街道,社区、村、普遍建立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有具体人员负责护路联防工作,上级的工作部署、能够通过发文或者开会等形式及时落实到基层,2分。
2、各级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办公室建立了值勤、会议、学习、考勤、财务、检查、奖惩等工作制度,1分。
3、定期开展涉路矛盾纠纷等调查研究工作,有调研报告,2分。
4、定期与公安等部门互通信息,掌握管内沿线自然概况、敌社情动态、突出治安问题等情况,1分。
5、建立包括责任区里程、重点区段、重点目标、辖区单位、“五残人员”、专兼职护路队伍等内容的基础台帐,且资料规范、数据准确,能够服务于现实工作,2分。
6、有在建和运营高铁的市、州、县(市、区),对高铁护路联防工作提前介入或做出专门部署,3分。
7、基层护路联防工作用房(办公室、岗亭等)、交通(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通信(电话、对讲机)等勤务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有保障,2分。
8、按规定要求向省护路办传报工作报表、征求意见文稿、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05分;重大治安问题和影响行车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获悉后2小时内电话报告,2日内书面传报,05分;市、州、县(市、区)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及护路办领导调整,正式发文1周内报告,05分;本年度考评自检报告及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报告,05分。
三、队伍建设管理(15分、减分项目8分)
1、根据铁路治安和经费情况,组建人数适量的专职护路联防队伍,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并能正常值勤,发挥作用,4分。
2、发动沿线群众组建多层面的兼职(志愿)护路队伍,数量基本稳定,能在重点时期、重点区段、重点部位参与护路工作,发挥作用,4分。
3、各级护路办结构合理、内部团结、廉洁奉公,无不良反映,2分。
4、每年对专兼职护路干部和专职护路队员(民兵)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率不低于50%,2分。
5、建立奖惩机制,及时表彰先进护路联防人员,查处违法乱纪人员,1分。
6、严格按规定按时全额支付护路队员(民兵)薪酬(生活、务工补贴),并按规范缴纳社保金,2分。
7、专职护路联防队员(民兵)值勤时违反规定,影响行车安全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减1分;专职护路联防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影响恶劣的,减1分;以上情况迟报或隐瞒不报的,减1分。
8、有反映队伍违法违纪问题,情况属实,减2分。
9、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被上级部门批评,媒体报道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的,最高减3分。
四、爱路护路宣传(10分)
1、爱路护路宣传工作形成机制,有专人负责,有计划,有推进,有效果,1分。
2、护路联防宣传工作有一定经费保障,1分。
3、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较大声势的专题活动,宣传效果明显,2分。
4、对铁路沿线中小学校开展专门宣传教育,2分。
5、市、州、直管市与当地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经常报导、宣传护路工作的,2分。
6、发挥《铁道护路联防》刊物宣传作用,将刊物发放到铁路沿线乡镇、社区,积极组稿、投稿,稿件数量多、质量高,1分;县级以上护路组织建立了刊物信息员队伍,积极组稿、投搞,1分。
五、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10分、减分项目8分)
1、按照省制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按时、足额收取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做到“收支两条线”,2分。
2、严格执行《全国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铁路护路办《关于湖北省和省铁路护路联防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5分。
3、按照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意见》(综治委铁护组〔2011〕4号)的要求,有一定经费用于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2分。
4、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管理,执行制度严格,会计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账目齐全,1分。
5、漏收或无政策性依据免收、减收护路联防经费的,减2分。
6、经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护路组织、审计、检查、发现在经费收支和管理中存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的,减2至6分。
六、重点工作完成情况(40分、减分项目37分)
1、按时推进年度工作计划,对上级专题工作部署,有布置、有检查、有成效、有报告,4分。
2、对群众诉求集中、舆论反映强烈、影响铁路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取得成效,4分。
3、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定期部署开展沿线涉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排查情况有分析、有汇总、有解决意见,排查结果通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并督促解决矛盾和问题,10分。
4、无因涉路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拦车断道、冲击铁路、哄抢运输物资等重大治安事件,10分。无因地方矛盾纠纷引发的以上重大问题,5分。
5、提前介入,做好铁路新线建设期间矛盾纠纷调处,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3分。
6、管内拆(割)盗铁路设备设施、石击列车、摆放障碍等直接危及行车安全案件的百公里发生数,低于近三年平均数,3分。
7、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国家指标,1分。
8、有专职护路联防人员巡视的铁路区段因防范不力,发生治安问题,导致中断运输的,按高速线路、提速线路和普通线路分别最高减15分、10分和5分。导致高速线路发生重大行车事故,死伤多人,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最高减30分。已开展护路联防工作,但没有专职护路人员巡视的铁路区段,发生以上问题,对照以上标准酌情减分。
9、对拦车断道等重大治安事件隐瞒不报或拖延迟报的,减2分。
10、重点区段和突出问题整治不力等工作被上级部门,新闻媒体公开批评,问题属实的,减2至5分。
七、加分项目(共15分)
1、护路联防工作经验得到中央、省领导批示肯定的,加03分。
2、由副市级以上领导担任市、县(市、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加02分。
3、中央、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专题反映护路联防工作做法、经验,篇幅2千字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加01分。
4、创新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形式新颖、成效显著,被中央综治办、中央护路办和省等中央、国家、省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推广经验,加01分,简报每期加005分。本项最多加02分。
5、在全国和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大会发言加01分,书面发言加005分;
6、市、州、直管市(县、市、区)护路办工作成效显著,被评为全国或省级综治工作先进集体的,在当年分别加02和01分;
7、中央和省护路办在当地召开现场会议并推广其经验的,加01分。
8、积极完成中央、省护路办交办的工作,加02分。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1、考核工作以市、州、直管市、县(区、市)行政管辖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行政区域与铁路局管辖交叉的线路(区段),由市、州、直管市协商,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管辖归属考核。尚未明确前,执行“属地管理为主,收费方配合”的原则。
2、年度考核时间自2012年的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止。
3、年度考核工作先由各市、州、直管市、武汉铁路局护路办对照以上标准自行检查、考核、打分,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打分表报省护路办。于2013年12月前后,省护路办将组织工作组,对部分市、州、直管市(县、市、区)的护路联防工作进行抽检,并结合各市、州、直管市铁路部门自评报告、工作组抽检情况和省护路办日常掌握情况等方面综合评价,于次年元月打分后报省综治办。
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